企业录用或招聘一个新的员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证明、离职证明等,对于员工上班时间、上下班打卡、工资发放都要有明确的记录。但是不少的企业没有相关的用工风险防范意识,用人单位不合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上下班考勤也没有规范,也没有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如果员工向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用人单位要做出相应的赔偿。下面从一个实际案例来讲解一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损失。
赵某和李某都是在2015年5月5日入职到重庆昌盛刘老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为刘老幺)。赵某从事前台经理工作,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8000元,同样5月5日来入职,作为行政主厨的李某,当时口头约定的月工资30000元,刘老幺餐饮一直都未曾和两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几个月后在两人从刘老幺餐饮离职,赵某和李某委托了律师申请了劳动仲裁,指定刘老幺餐饮为支付其工资以及缴纳社保。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律师再次提醒,每一个劳动者在开始一分新工作时,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到离职补偿都应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安安法务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让企业不会因为企业行使管理自主权而受到法律制裁,更灵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