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乐山某快递公司员工。
2015年6月25日下午,小张在工作过程中因货物打包问题与同事老杨发生口角后互相打架,用小刀划伤老杨的面部,老杨用剪刀刺中小张的后背及腹部,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小张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外伤胸脊髓损伤、多处创口、左下肢不全瘫、左侧胸腔积液,属重伤。
2016年1月30日,小张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老杨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处于刑事公诉阶段,社保部门作出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中止处理的决定。
2016年2月27日,法院对老杨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刑事判决。
2016年5月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6年7月l2日,公司不服工伤决定书,向汕头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于2013年10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张所受到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认定小张是否工伤的关键是看其受到老杨的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首先,小张在工作过程中因货物打包问题与同事老杨发生口角,老杨上前推小张,双方相互动手打架,小张用胶纸机划伤老杨面部,老杨用剪刀刺中小张的后背及腹部致小张重伤。小张在本案中虽有一定过错,但小张打架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该过错并不能成为不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其次,小张受伤是因工作问题争执造成的,并不是由个人恩怨引起的,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精神,本案应认定张无記构成工伤,原判决以小张受到的伤害结果系老杨的故意犯罪行为所致,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事故伤害为由不认定小张构成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最后,原判决认定“将本案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将故意伤害案件的经济责任归于企业承担,显失公正,也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