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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多方原因造成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继续在单位上班,公司也照常发放工资报酬等能否,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问题是在这冲情况下,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呢?今天就来看一个案例!
20004年3月2日,北京某广告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2006年3月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仍为2年。2008年3月1日,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广告公司没有与王某再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王某仍一直按部就班照常工作,广告公司也准时足额地正常支付工资。2010年3月,广告公司向王某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同意支付王某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对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到期一说一头雾水,上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没有再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没有约定过合同期限,公司的处理方法名为“终止”劳动合同,实为“解除”劳动合同。收到通知的第三天,王某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收到仲裁申请后,公司觉得胜券在握,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明确规定。2008年3月,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虽然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的续订合同,但是工作内容、工资待遇都没有变化,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续订了劳动合同,“原条件”除了岗位、工资等劳动条件外,还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提请仲裁根本就是“无理取闹”。
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提醒,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形式,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