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在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的培训过程中会有很多的企业反映到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实际上在现实的劳动工作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岗位进行劳动的劳动者是很多的,很多都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因社保没有缴够规定年限而无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这样的在岗劳动所引发的劳动者以也是屡见不鲜。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案例分析:
陈某是乐山某私人工厂的员工,2009年5月进入工厂上班,之前一直在家务农。2014年6月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陈某因社保没有缴纳足够的年限,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向厂里领导请求继续留在厂里工作。工厂管理见陈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且陈某还有较强得劳动能力,于是留陈某继续在工厂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的。
2015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再签订书面的协议,陈某仍然在原来的岗位工作。2015年9月陈某以工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节假日期间未支付加班费用为由提出劳动仲裁。
乐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具备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聘用后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双方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驳回了陈某的请求。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知识点讲解:
《劳动合同法》中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具有特定性的,即是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符合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陈某既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也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处于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处理范畴。
安安法务的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将通过实际司法案例,重点分享企业劳动法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帮助会员在管理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在有效控制劳动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升风险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理水平,提高与改善员工关系管理水平,依法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与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