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及单位的劳动关系履行。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应该在半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所申请双倍工资补偿。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案例分析
张某是2013年10月10日在成都市某餐饮公司入职,担任人事专员的职位。3014年8月,张某以个人家庭原因为由,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餐饮公司负责人批准了张某的辞职申请,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且结清了工资。
2014年8月下旬张某离职不久便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两倍工资的补偿差额为120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表示张某是负责前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而张某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因为张某想利用此事件来实现牟利,并且在张某入职时签署了岗位职责的确认书。
张某认可餐饮公司的陈述事实,也认可自己的工作范围包括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但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不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此案的审理结果因张某不能提供他曾经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遭到拒绝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劳动法虽然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但是绝对不会成为某些人牟利的工具。在本案中张某本身负责的就是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自己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以为签署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审查劳动合同未能签署的过错在于哪一方,张某不能对其证词提出举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