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单位在职员工在就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是每个用人单位最不愿意发生有无法避免的,只能通过规范作业流程等方式尽量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伤认定中不止是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的造成员工伤害的事故,在员工上下班途中所遇到的交通事故,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也会认定为工伤。
既然单位员工工伤无法避免,那么如何管控才能在员工工伤事故中减小企业的损失,欢迎到安安法务的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了解咨询。下面就从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课程中的一个学员案例来了解劳动者因第三方造成的工伤的赔偿问题。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案例分析:
陈某是成都某餐饮公司的在职员工,2014年5月22日,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受伤后,餐饮公司负责人为陈某垫付医疗费22852.35元(医疗费发票金额24580.56元,陈某支付了1728.12元)。2014年6月,经法院调解(另案),陈某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65489.65元(其中医疗费24580.56元)。餐饮公司负责人于2014年6月3日以陈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返还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2852元及本案诉讼费2458元。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追究第三方的经济赔偿后,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
在本案中陈某没有与公司协商解决工伤的待遇和赔偿问题,在第三方赔偿后也没有返还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对于重复主张医疗费用的行为,是不符合相应法律的。即使在第三人侵权与认定为工伤并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医疗费损失也不得重复主张。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安安法务的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