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右眼受伤,谁来负责?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此案的审理结果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支撑。
2021年5月28日,李宿(化名)入职一家渔具公司,从事半成品动物肉质皮(一种鱼饵)的清洗工作。渔具公司没有与李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宿每月工资平均为2844元,渔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
2021年10月17日下午,李宿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这才“暴露”渔具公司一直没有为李宿购买工伤保险。
当时,李宿在使用气枪吹干动物肉质皮,不慎弹伤右眼。随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渔具公司承担。李宿出院后未再回到渔具公司工作。
2023年3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宿的事故伤害进行了认定,确认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同年6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一步评定李宿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并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从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此后,李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作出裁决,要求渔具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宿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9.7万余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检查费等。
渔具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坚称其与李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李宿任何费用。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宿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渔具公司应支付李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万余元。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宿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3.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2.5万余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用及因鉴定产生的相关检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渔具公司还应支付李宿因劳动能力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250元和检查费用502.9元。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渔具公司应支付李宿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和检查费总计8.3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双重保障。在该案中,企业未能履行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用工风险,而且忽视了经营风险的有效防控。
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企业在面对员工意外伤害时,无法得到保险的赔付支持,从而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因此,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对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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