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就是为了让劳动者完成某个岗位的劳动内容,每个企业的劳动岗位都有它塔顶的劳动内容以及岗位的职责所在。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不能完成该岗位的劳动内容或者不遵守岗位的职责,单位有权将劳动者调离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有些单位会以员工严重失职或者严重违反纪律开除员工,可是很多员工对于岗位的职责划分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在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单位开除后会觉得不忿,进而提出劳动仲裁。下面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小编就从一则学员案例来为您解析。
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案例解析
陈某于2006年8月1日进入成都某连锁超市从事人事工作。2013年3月起,担任武侯人事副经理。2014年7月22日,被任命为武侯人事总经理。2014年1月,时任武侯人事副经理的陈某与另外3名员工被四川总部派至某市处理乐山市某门店关店事宜,并得到正式书面授权。2014年6月,乐山市某门店留用了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王某等六人,该六人中除一名中途离职,一名补签劳务协议外,其余四人均未与乐山市某门店签订任何书面用工协议。2015年3月,乐山市某门店口头通知该四人结束聘用关系,双方因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分歧,四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陈某作为超市的委托代理人与四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向该四人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18000元。2015年7月,四川总部针对乐山市某门店违法用工导致赔偿的事情进行调查。7月23日,超市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告知工会。通知书载明解除原因为“严重违纪,违反公司的《纪律管理政策》”。该《纪律管理政策》经民主程序制订,其中载明“情节严重”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3000元”,对对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分是“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对《纪律管理政策》曾予以签收。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连锁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因劳动者失职造成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具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构成严重失职的标准,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具体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