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保证单位的正常经营发展。但是实际用工过程中很多的单位所指定的员工管理制度是不合理的,完全站在企业经营和盈利的角度来制定规章制度,损害了员工的劳动权益以及相关的劳动法律。那么在员工违纪后单位按照制度进行处理后引起的劳动纠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度文件是不能够作为法律依据的。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相关案例分析:
陈某于2000年6月进入成都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08年1月1日后签订过二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3月9日、2012年3月29日,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2015年7月21日,因陈某在2015年7月6日以不愿意加班为由,拒绝于当日下午1:30分出车去上海浦东机场接领导,给车辆调配带来困难,公司给予陈某黄牌警告及降职处罚,陈某不再担任驾驶班班长一职,且自2015年9月起不再发放职务津贴。
2017年2月21日,公司向陈某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们将在尊重您个人意见的前提下与您继续签合同。请认真思考,并在3月10日之前将您的意见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及时为您办妥有关手续。”
陈某收到后于同年2月23日书面回复公司,内容为:“公司通知已收到。同意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请签合同期为无固定期合同。”
2017年2月27日,公司又向陈某发出通知,内容为:“您与本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到2017年3月31日到期,本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陈某回复明确:本人自2017年2月23日起多次要求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本人不认可公司的通知。
2017年3月31日,公司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公司不再让陈某进入公司。
为此,陈某以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合同违法为由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05785.96元。
2017年6月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某赔偿金202329.92元。
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且陈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故公司可以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公司、陈某双方争议的焦点:关于公司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陈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公司提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显属违法终止,故公司应当支付陈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际上现在很多企业有一些制度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扣劳动报酬、事假扣1.5天工资、旷工自动离职等都是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提出仲裁,企业的败诉率非常高。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安安法务的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