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这一词汇在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中经常会出现,指的是赔偿者应当向伤者支付的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工伤,经过鉴定后就能后估算出误工费用的金额,但是下面一则案例中,就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17年9月10日晚9时,成都市民陈某开车回家,行驶中将一行人撞到,陈某立即报案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受伤的女子左顶部蛛网膜出血、颅底骨折、右侧耻骨骨折……
第二天,陈某到医院探望得知,被撞女子名叫段某,旅居韩国,在韩国一家网络公司工作。
车祸第三天,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责。陈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从“交强险”赔偿金额中预支了8000元医药费。
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治疗,段某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继续进行治疗。出院后,段某找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准备索赔。但鉴定人员告之,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等6个月以后才能进行鉴定.
2018年2月,陈某接到法院的传票,段某将他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5余万元,其中误工费一项高达12万多元。 陈某大吃一惊,前后住院仅三个月,误工费为什么这么高?
开庭前陈某得知,段某与韩国的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年薪为79500美元。公司规定每工作一个月可得到1.25天(全年15天),每年安排6天病假……依照这份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天终止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
段某开出17万元误工费的依据是,她每两周的工资收入是3057.6美元,扣除各种税费,净工资收入2121.30美元。
为了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她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在韩国的工资单、与公司当初签订的雇佣合同以及公司总裁向她发出终止合同的信函。领事馆对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并作出了认证书。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即是民事立法原则,又是民事司法原则。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体现之一就是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相对于公平原则的下位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安安法务的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