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上岗需要进行技能的培训才能够上岗。应聘员工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工资等都是属于企业的用工成本。所以说企业招聘员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培训协议时会加上一个服务期,以及约定未达到服务器年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控制单位的用工成本。
当下的劳动法律给与劳动者充分的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也需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所以说培训协议中约定违约赔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的学员中却遇到要求服务期内辞职的员工支付培训费却被驳回的情况,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2013年1月1日,申请人成都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陈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后,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被申请人陈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了培训,并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被申请人陈某以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没有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服务期费用。另查明,被申请人陈某为申请人工作期间,申请人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且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多次要求申请人为其缴纳未果,被申请人据此离职。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陈某支付其剩余服务期的培训费用12000元。
本案的仲裁结果为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请求。并且随即陈某提出仲裁要求补缴社保,以及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中的法律法规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虽然单位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但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陈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属违法在先,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依照用工后签订的培训协议来强行约束陈某,故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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