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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工伤致残、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基本上也是知道应该如何赔偿。但是单位员工非因工死亡是否要赔偿、应该如何赔偿、非因工死亡如何定义,很多企业就没有准确的概念了,下面我们就从一个案例中来了解一下:
丈夫陈某半年前的自杀,让段某和两个孩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在这一家人最需要经济援助的时候,丈夫的原单位——成都某酒店却拒绝按职工“非因公死亡”的规定向家属发放救济金和抚恤金,这让段某很是不满。6月2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员工自杀应不应该算是“非因公死亡”。
段某:丈夫等待续签劳动合同期间自杀
段某向记者表示,丈夫是在等待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间自杀的,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压力是丈夫自杀的直接原因。
陈某是乐山人,与段某育有一女一子,家庭原本和乐美满。他从2004年6月起就在成都某酒店中餐部职工饭堂工作,一直与酒店签有劳动合同,并有社会保险,工作生活相对稳定。
去年底,因其劳动合同将在12月31日到期,陈某开始与单位协商续约事宜。据段某说,12月11日,陈某接到了成都某酒店下发的《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天到酒店人事部递交签了名的通知书回执,但却得到“等通知再来签合同”的答复。之后几天,赖一直没有接到续签合同的通知,18日下午4时,段某买菜回家后发现丈夫陈某已在房间里用衣服上吊自杀。
“没有接到成都某酒店的通知去签合同,使他连续几天失眠。”段某认为,丈夫陈某是因为成都某酒店没有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承受不住可能失去工作的心理压力,才选择自杀的。而在丈夫死后,酒店方面还不给予相应的待遇,实在让人心寒。
丈夫死后,段某要求成都某酒店给予丈夫“非因公死亡”待遇,发给家属合共50700元的经济补助,却遭到酒店方的拒绝。
今年2月17日,段某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判定成都某酒店发给丧葬补助费、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共50700元。
企业认为自杀不能简单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法规上把死亡划分为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并无不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因而赖光煌自杀就只能属于非因工死亡,应该得到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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