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劳动者的工资又叫做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所应该获得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是拖欠劳动者工资。那么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期间单位应不应该发放劳动者工资呢?下面我们先从一个案例中来了解一下: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案例分析:
成都市某公司员工陈某跟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员工陈某提出的仲裁请求除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必须要支付其在仲裁期间的工资。其理由为了申请仲裁和出庭答辩而没能上班,要求公司应补偿这期间的工资损失。而公司认为其在申请仲裁时已经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实际已没在公司上班了,没有上班是没有工资的。双方因此而产生争执。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有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要合法给予支付工资。可见,支付工资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或解除)。第二个是劳动者有正常提供劳动,如果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如请事假则无工资,病假则支付病假工资,旷工的不但没有工资,还可能会被用人单位依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等。
因此不难得出,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若劳动者有正常上班的(说明劳动关系存续,且有正常上班),则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上班也未向用人单位请有薪假的,或已经跟用人单位终止及解除劳动有关系的,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但是,若因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诉讼请求的,最终员工请求获得支持的,仲裁或诉讼期间,公司应按照员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劳动争议期间工资,比如怀孕员工被违法辞退,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获得支持,则仲裁期间的工资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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