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渡口法院对原告郝某诉被告重庆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判决,确认郝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支付郝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800元。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试图规避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用工成本,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
法院经审理查明,汤某甲和汤某乙系某物流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汤某甲和汤某乙均通过微信向郝某安排具体派件运送工作,并将郝某拉入微信群“大渡口某网点业务交流群”中。汤某乙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于2021年9月起开始向郝某转账,转账说明“X月工资”,方式为次月发放上月工资。
2022年5月,汤某甲通过微信向郝某发送《承揽协议》。2022年11月,汤某甲曾通过微信向郝某发送一张证明照片,其上载明“贵单位:兹有郝某,身份证号X,暂住X3栋2单元3-2,为我司承包区员工。特此证明。某物流公司”,并盖有该公司公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某物流公司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郝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电子凭等,可以证明郝某接受某物流公司管理和安排从事快递件派送等工作,该工作是某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物流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且在支付报酬时明确是工资。
某物流公司虽举示承揽协议一份,但协议体现的内容与双方长期形成的事实法律关系不符,亦与某物流公司通过微信向郝某出具的员工证明中载明的内容相矛盾。因此,承揽协议未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原、被告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郝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某物流公司未与郝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对郝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7月止,共计88800元。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