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现在的用人单位的人员流动是非常大的,人才流动的同时也意味着单位的商业机密、发展规划、核心技术等更容易向外泄露。竞业限制就是防止放生企业的商业机密泄露,企业与员工所签订的协议。
竞业限制又叫做竞业禁止,指的是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限制员工的就业权,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劳动者如果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时间内不能自营或者是进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业务的单位。竞业限制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或者是单位内特殊的岗位的劳动者有明显的作用,下面我们就从一则案例中来了解一下:
陈某自2013年5月起,就在生产销售教学用头戴耳机、话筒组等教育电子产品的成都某电子公司担任营销总监一职。2015年9月,陈某向公司辞职,跳槽到了一家与成都某电子公司生产相同产品的成都某电子销售公司担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此后的一个月内,原来由陈某负责联系的3家成都某电子公司的客户与成都某电子公司终止了合作,转而和成都某电子销售公司合作,成都某电子公司因此遭受了至少一百万元的损失。为此,成都某电子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陈某赔偿因其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使成都某电子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经查实,成都某电子公司与陈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双方亦未就保密和竞业限制内容,因此陈某不是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人,也不是事先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人。最终,仲裁委认为陈某、成都某电子销售公司不构成侵犯成都某电子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现实的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涉及到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一方面是员工带着单位的商业秘密辞职,到竞争对手的公司给原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是企业利用竞业限制来控制企业人员的流动,降低招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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