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头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诉称: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本公司不应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92400元。因李某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长期伙同他人从公司处盗窃生产原料镧铈混合稀土合金后,卖给他人,被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查获,后因其他原因,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撤案处理。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第七章惩罚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并令其15日内办妥移交及辞退手续……7.1.5偷盗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由于李某多次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本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本公司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我公司于2014年5月与李某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李某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也只能从2014年5月重新开始计算。
被告李某辩称:某实业公司非法解除与本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向本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李某诉前向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实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400元(3300元×24个月×2);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7950元;补缴社会保险。该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李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并由某实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924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内0203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138600元。 宣判后,某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2)内02民终355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2)内0203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李某与某实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三、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92400元。 来源:(2022)内02民终3557号 某实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中断又重新建立的问题。检察机关于2013年8月30日以包括李某在内人员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以涉案价值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呈请撤案报告书》。因此,李某并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某实业公司主张李某自2013年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治安分局取保候审后,该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入职年限应从2014年5月起算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某实业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的问题。某实业公司因车间停产于2021年11月7日电话告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之情形。关于经济赔偿金数额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按照李某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 李某提供的养老保险手册及某实业公司认可李某自2000年入职是其单位老职工的事实,双方劳动关系自2000年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某实业公司与李某虽然自2000年建立劳动关系,某实业公司于2021年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的适用应从我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起算赔偿金数额。因此,一审法院从2000年起算经济赔偿金错误,二审法院予以认定某实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7日,认定经济赔偿金数额为92400元与仲裁裁决数额一致。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某实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和中断问题,某实业公司主张李某自2013年起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且认为其重新入职的年限应从2014年5月起算。然而,法院认定李某未因盗窃行为被定罪,并且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中断,继续计算李某从2000年起的连续工龄,这一认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职工年限的计算应当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而不是基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某实业公司因车间停产而在2021年11月7日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李某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后,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济赔偿金应按李某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鉴于李某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因此判定赔偿金为92400元,符合法律要求。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严格依据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额外的赔偿责任。 此文图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