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在企业的用工过程中,企业的岗位招聘到新员工到岗都会有一个试用期,试用期一是企业给员工的一个考察期,看员工是否适合企业,是否能够胜任公司岗位的工作职责,二是看员工是否能够适应企业的工作环境,所以说试用期是一个双向考量选择的一个阶段。
员工在试用期规定的时间内,员工的薪资待遇以及各种福利是低于正是员工的,所以说试用期员工是做着正是员工差不多的工作,劳动报酬却低于正是员工。那么劳动法律中对于员工的试用期时限是怎么规定的呢?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延长员工的使用期呢?下面就从安安法务的一则客户案例中来了解一下吧。
陈某本科毕业后,与成都某销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该公司根据陈某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上班,做销售业务员。陈某虽然工作认真负责,但由于刚开始没有自己的客户及业务渠道,所以试用期满业绩仍为空白。
公司人事部认为,虽然陈某的经营业绩为零,但业务素质不错,决定再给陈某一次机会,将陈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陈某觉得既然公司对他予以肯定,就说明他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合格,公司应该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解释说,新分配的大学生,都有1年的见习期,这1年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不管在哪个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才转正的。陈某觉得有道理,于是双方将原合同的试用期延长6个月。此后,陈某仍然努力工作,新合同期限期满后,公司人事部通知陈某,经过近1年来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陈某在见习期内的表现并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陈某不再聘用。陈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委申诉,要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在用工过程中员工的试用期时间越长,实际上是降低单位的用工成本的,所以说在相关法律中对于试用期的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
试用期时间是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而定的:
劳动者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员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超过三年的,员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说以说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延长员工试用期一年见习期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是在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所以说,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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