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无疑是想要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单位的营收利润。但是,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所以单位不得不为员工购买社保。那么僵本公司的技术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的这段时间,是不是就应该由对方公司来为这个员工购买社保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陈立军是四川乐山人,于2012年2月到成都某制造公司担任技术人员。2015年4月,成都某制造公司与成都某加工厂签订了一份电子配件的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成都某加工厂为成都某制造公司加工一批电子配件,需借调成都某制造公司一名技术人员做指导,以便加工配件的保质保量完成。于是,成都某制造公司就将陈立军借调到成都某加工厂工作,陈立军与成都某加工厂签订了借调合同,约定借调期限为6个月,借调期间的工资由成都某加工厂支付。
2015年9月,陈立军完成工作后回到成都某制造公司却发现,在自己被借调的6个月里,成都某制造公司并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费。成都某制造公司的说法是:“借调的6个月工资由成都某加工厂支付,社会保险费也应由成都某加工厂为你缴纳。”陈立军找到成都某加工厂后得到的答复为:“在借调期间我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工资,你的在成都某制造公司,应该由成都某制造公司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无奈之下,陈立军到当地提起申诉。
仲裁结果为应该由成都某制造公司为陈立军购买社保,仲裁依据为: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仲裁委遂裁决由成都某制造公司为陈立军缴纳2015年3月—2015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