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规范是企业管理的根本,但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要严谨。有一些公司所制定的制度,完全按照企业经营的需要,甚至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这样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仲裁中实际上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近日,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跳一跳”员工胜诉。用人单位对此仲裁结果不满,表示将起诉至法院。
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网络技术公司的负责人陈某介绍,2015年9月、10月,该公司连续俩月业绩下滑。
经查发现,上班时间用公司电脑“跳一跳”之风在员工中盛行,公司通过会议、内部QQ群等形式发出警告。
2015年11月27日,公司在突击检查时发现员工蔡祥坤正在玩“跳一跳”游戏,随后,公司将蔡祥坤使用的工作电脑封存。
当天,蔡祥坤打电话提出辞职。
次日,公司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一是拒绝蔡祥坤的辞职请求;二是开除;三是停发其应发、补助、奖金,于3个月至6个月后,扣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待工作交接完毕、消除不良影响后发放。
近日,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其内容包括:网络技术公司向蔡祥坤支付2009年11月的工资688元,因为根据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公司向蔡祥坤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被申请人(网络技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蔡祥坤)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的双倍工资。
“员工上班时间玩游戏,违反了公司规定,还支持员工?”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网络技术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很是不解,这样,今后公司员工再因某种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将没办法处理了。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将起诉至法院。
昨日,记者联系上蔡祥坤,她婉拒任何媒体的当面采访。“裁决的结果是公正的。”蔡祥坤认为,自己作为在线客服,工作就是上网跟客户联系,玩“跳一跳”很正常,也没有影响工作,不该扣发她的工资。
律师曾志强认为,公司处分上班“跳一跳”员工,此事之所以引发劳动争议,是因为双方对处罚的程度或承担责任的大小出现了分歧。公司认为员工上班“跳一跳”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对违纪职工给予减少工资、降低待遇、免除职务,甚至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法许可范围内的措施,对违纪者作出内部纪律处罚,但让违纪员工承担因上班“跳一跳”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