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圆原是成都某医院聘用的水电工,在医院工作了10多年,主要负责对医院配电室进行检测、电话维修、电灯维修、小型医疗器械抢修、查抄水电表等相应杂事等。为了方便工作,医院为李方圆提供了一间房子,以便李方圆可以随叫随到。
李方圆认为自1996年2月1日起,医院聘用他为水电工后,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8年7月18日签订,合同期限至2010年3月31日止,医院自2004年5月1日起才为他缴交社保。李方圆觉得自己每天24小时上班、全年无休,医院应该支付他应得的加班费。李方圆于去年1月向市仲裁委申诉,要求医院为他补缴自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30日期间的社保和1996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的加班费共计69万余元。
市仲裁委作出裁决:医院应支付李方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1万余元。
没想到医院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24小时值班,全年无休,听起来挺令人咋舌的。医院表示,根本不存在李方圆“24小时值班、全年无休”的情形,其工作性质为不定时工作制。医院的水电岗位并非李方圆一人承担,不存在工作繁杂的情况。医院为李方圆提供的是宿舍,并非值班室。自1997年1月以来,李方圆及其妻子儿女就入住该宿舍,李方圆还在宿舍内自行购买了电视、电脑、空调、电磁炉等电器供家人使用。 医院方面认为,水电工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加班费无从谈起,而且李方圆主张的2004年3月之前的社保已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查明,2008年5月前李方圆与医院共履行三份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分别为2006年4月30日、2007年4月30日及2008年5月31日。但李方圆于2010年1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医院应补缴其于1996年4月初至2004年4月底的社保及1996年4月初至2008年5月底的加班费,超过相应的劳动仲裁时效。
李方圆于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由于2010年1月25日李方圆申请劳动仲裁时,其与医院之间的第四份劳动合同尚未终止,医院未提供其已经书面通知李方圆拒付的证明,故李方圆主张这期间的加班费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费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制度。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工作时间不能按加班费来计算。因此,李方圆平时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不存在平时加班的情形。故法院昨日判处成都某医院不需支付李方圆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平时及周六、周日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