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指的是劳动者应该对单位履行保密、服从、增进利益等为主要内容的各项作为义务的总称。劳动者的忠诚义务的根本就是劳动者不能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负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做好各自应该做到的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劳动争议的产生。
2010年10月下旬,吴开平受聘于成都市某科技开发公司担任公司技术中心项目经理,2011年9月起,吴开平基本、绩效工资为每月1.32万元。2011年4月,吴开平借用公司笔记本电脑期间,在某网站发布了一条留言,留言中吴开平自称是公司管理者,并称“我就是标准和法规,我说行就行。每月扣十几个员工的工资,算什么……”
2012年2月16日,公司以吴开平假冒管理者名义散布诽谤、诋毁公司和公司领导的不当言论,使公司及公司领导形象受损,且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开除吴开平的处分。吴开平随后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部分支持。成都市某科技开发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不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受理该案后,静安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起,吴开平曾借用公司笔记本电脑,经公司对该笔记本电脑进行鉴定,证明该电脑在吴开平使用期间,确实在网上以公司管理者的名义发布了有损公司形象的留言,违背劳动者的忠诚义务,符合成都市某科技开发公司规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公司解除与吴开平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