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工伤等的赔付条款中有误工费的这一赔偿款项,对于误工费每个地区的赔偿方式都有所不同,如果是在国外旅游遭遇交通事故,误工费应该按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赔偿呢?下面从一个案例中来了解一下吧。
2012年8月27日晚9时,成都市民张大宇开车回家,行驶中将一行人撞到,张大宇立即报案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受伤的女子左顶部蛛网膜出血、颅底骨折、外伤性面瘫、右侧耻骨骨折…… 。第二天,张大宇到医院探望得知,被撞女子名叫琳达,旅居法国,在法国一家网络公司工作。
车祸第三天,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事故认定书,张大宇负事故全责。张大宇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从“交强险”赔偿金额中预支了8000元医药费。
2012年11月28日,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治疗,琳达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继续进行治疗。
出院后,琳达找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准备索赔。但鉴定人员告之,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等6个月以后才能进行鉴定。车祸没有发生人命,伤残等级一时半会做不了,依照伤残状况,估计赔偿不会太高,自己和保险公司已垫付了相关费用……张大宇认为此事过去了。
2012年11月,张大宇接到法院的传票,琳达将他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其中误工费一项高达17万多元。
张大宇大吃一惊,前后住院仅三个月,误工费为什么这么高? 开庭前张大宇得知,琳达于2010年11月30日与法国的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年薪为7.9万美元。公司规定每工作一个月可得到1.25天(全年15天),每年安排6天病假……依照这份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天终止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
2012年9月,琳达因受伤长期无法上班,2013年02月24日,公司向她发出辞退信,决定解除雇佣合同。 由于琳达在公司的最后带薪日是2007年7月14日,因此从当年7月15日至被辞退的12月31日,公司没有支付她一分钱。
琳达开出17万元误工费的依据是,她从2007年1月1日至车祸发生日,每两周的工资收入是3057.6美元,扣除各种税费,净工资收入2121.30美元。
依照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7.34元计算,其月薪超过了3万元人民币。从车祸发生到住院、病休期满为止,共误工22周零3天,误工费达到175711.31元人民币。
为了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她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在法国的工资单、与公司当初签订的雇佣合同以及公司总裁向她发出终止合同的信函。中国法国领事馆对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并作出了认证书。
法庭上,被告张大宇和保险公司认为,琳达的误工费应以事故发生地四川IT行业平均月工资3500元人民币计算,而不应适用法国标准。
目前,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外籍人士和旅外华侨的赔偿标准。《解释》有关条款虽然规定了误工费如何赔偿,但该规定所设计的赔偿人范围不包括外国人或旅外华侨。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收入存在差距,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有限,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