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从2007年9月开始,来自四川眉山的陈慕斯来到了乐山市某瓷砖公司,担任搬运工一职。在刚开始的半年时间内,公司并未与他订立。后来公司准备与他签订合同,但陈慕斯认为合同的大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
2008年11月14日,陈慕斯申请,要求瓷砖公司赔偿费及其各项损失。他还认为,自己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公司从未对其支付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公司应以每个月150元的标准,支付高温津贴750元。当地仲裁委受理后,驳回了陈慕斯的全部请求,包括其提出的高温费的请求。
此后,陈慕斯一纸诉状将瓷砖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于陈慕斯追讨“高温费”的诉求,瓷砖公司表示,他们从未安排陈慕斯从事高温作业,其工作环境是室内安装有风扇的非高温区。另外,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支付高温津贴的规定。再者,陈慕斯每月领取时已被告知没有发放高温补贴,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陈慕斯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陈慕斯不属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故其高温津贴标准应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发放年度为2007年9月、10月,2008年6月至10月,共700元。
该案是禅城区法院首例高温津贴判决。由于一审判决没有支持陈慕斯的其他请求,目前陈慕斯已经提起了上诉。
有律师表示,四川高温津贴的标准,是相关部门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
职工拿不到高温津贴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但敢于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的却不多,不少工人认为,现在工作难找,为了几百元的高温津贴得罪老板,得不偿失。
“拿不到的高温费,其实就是中小私企员工权益被忽视的一面镜子。”相关律师表示,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应该在这其中发挥其作用,使企业主更加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