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进行职业仅能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是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因为培训、考试等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所以说为了节省单位的用工成本,一般单位出钱为员工进行技能培训,一般会签订服务年限协议,设立违约金或是扣押证书的条款。这样的方式是合法的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杨淑敏于2015年4月起在成都市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于2016年8月离职。杨淑敏在职期间,参加了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并于2015年10月获得二级建筑工程师从业资格证。培训及考试的相关费用5689元均由公司承担。杨淑敏离职后,公司未将二级建筑工程师从业资格证归还他,并于2017年1月在网上将该证书进行了注册。2017年10月,杨淑敏诉至法院,称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证书,要求公司停止注册使用该证书并返还;同时还要求公司按照所谓的“市场惯例”支付该证书的使用费1.5万余元。
应诉后,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使用费;并提起反诉,称根据公司《关于公司出资培训员工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公司员工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在本公司工作不满五年,离开公司时,须按年比例偿还所有培训费用;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即免予偿还。
且由于杨淑敏复习迎考而影响了正常工作,公司在杨淑敏培训复习阶段无法正常安排他到工地工作。如果杨淑敏要求公司停止注册使用并返还证书,则应向公司支付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共计4563元,并赔偿因培训复习而影响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8421元。
法院判决:证书培训费各返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执业资格证书应属劳动者本人所有。公司在杨淑敏离职后未及时返还其所有的二级建筑工程师从业资格证并在网上注册使用,显属不当,现杨淑敏要求公司返还证书并停止注册使用该证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而杨淑敏要求公司支付证书使用费,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为杨淑敏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支付了相关费用,现杨淑敏自愿返还,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但杨淑敏在培训考试期间,并未脱产学习,而是如常到公司处上班;公司称因考试而未安排杨淑敏正常工作,存在损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返还杨淑敏“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筑工程师从业资格证”并停止注册使用该证书;杨淑敏支付公司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人民币5689元。驳回了杨淑敏和成都市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