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餐饮公司,担任行政经理,月工资大约为4000元。2014年5月周某计划买房,由于首付款只够付最低首付款的金额,其他房款均需要办理按揭贷款。银行方面要求贷款申请人月度收入不能低于8000元,于是周某找到餐饮公司的总经理,要求其帮忙开具收入证明,收入证明里面写明工资收入为8000元。餐饮公司总经理考虑到如果不给员工虚开收入证明,员工买不了房,员工会对公司有意见认为这点忙都不帮太不尽人情,且给员工虚开收入证明没有伤及到企业任何利益,于是就按照周某的要求开具了收入证明,餐饮公司总经理怕将来节外生枝,特别在收入证明中添加了一句话“本证明仅限于购房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没有明确的约定,只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奖金根据公司的效益情况进行发放。
2014年9月,周某辞职了。公司没过多久就收到了周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餐饮公司补发长期拖欠的工资,具体的金额为:17个月×4000元=68000元。仲裁委超时未审理,周某起诉到法院,提出的诉求与仲裁一致。
法院审理过程中,周某出示了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明确了周某月度工资收入为8000元,而餐饮公司每月只为周某发放了4000元,周某要求餐饮公司要补足8000元不足的部分。餐饮公司认为员工的诉求没有依据,收入证明是为了配合员工买房而开具的,且收入证明明确了用途是购房使用。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餐饮公司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且法院还认为,尊重事实是企业及个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企业不能因利于借款人的同时损害贷款人的动机出具不实的证明,即出具相应了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请求,要求餐饮公司补发工资68000元。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高开收入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当今社会,员工的收入状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的额度,现实中因为员工要求虚开收入证明并不少见。然而随意虚开收入证明,却有可能因为好心而让自己陷入险地。
在员工将虚开的收入证明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的时候,作为单位很难去抗辩。收入证明作为有单位盖章的书证,在证据种类上属于法律效力最高的证据,单位要推翻此证据必须要有充足的其他证据来佐证,否则法院会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为什么我们写了a作为购房使用不能规避相应的风险,写了用途只能证明收入证明用于购房贷款而不能用于买车及办理信用卡用,但对工资收入不能否认,因为收入证明本身就是来证明工资收入的。
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约履行劳动义务,同样也有权利要求企业因其自身需要开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且很多证明材料是员工必须要具备的。因此,企业绝不能为了避免自己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绝来自员工的正当的开具要求,这属于矫枉过正。同时也为企业的不和谐平添几分火药味,让原本没有的劳资矛盾冲突不断,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发展。针对非要给员工虚开收入证明,怎样做才没有风险?请关注“人力资源锦囊”后续会给出操作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