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克扣的,这是劳动法律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但是并不能成为员工牟利的条件 。
陈雪燕系遂宁市某房产公司的一名女职工,月标准3800余元。2011年12月28日,陈雪燕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和工作交接手续突然休产假,同时,也未提供任何依法享受产假待遇证件和证明。
产假期间,遂宁市某房产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多次与陈雪燕及其家人联系,要求其配合公司工作,并将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通过适当方式告诉公司,以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和损失,陈雪燕无动于衷、置之不理。
期间,遂宁市某房产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部分工资。2012年2月12日,陈雪燕发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工资要求,遂宁市某房产公司以同样方式告知陈雪燕,要求其提供依法享受产假待遇的相关证件和证明后,予以补足。陈雪燕仍未予提供。
3月16日,遂宁市某房产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陈雪燕按时上班,并告知如有其它延长假期情形,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陈雪燕也未提供。2012年5月30日,陈雪燕以遂宁市某房产公司拖欠产假工资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诉讼请求:
(1)在产假期届满之时(2012年6月16日),解除与遂宁市某房产公司的劳动合同;
(2)要求遂宁市某房产公司支付孕期、产期和(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3)要求遂宁市某房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规定了因用人单位原因,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遂宁市某房产公司虽未按期全额支付工资,但不属于“无故拖欠”范畴,况且公司已将如何补发情况如实告知陈雪燕。陈雪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属上述规定可以当即解除的规定范围,其要求遂宁市某房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
所谓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未按时支付工资不等于无故拖欠工资。
上述案例中劳动仲裁的判决结果为驳回了陈某仲裁请求,劳动法中虽然有规定单位女职工有带薪的产假,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其次在本案中,单位的风险防范管控是很重要的,如果在员工未办手续休假的当时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定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