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的行业都存在节假日照常营业的情况,但是很多的大多的企业是并没有给员工计算加班工资的,这样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现在网络信息传递十分发达,员工有很多的渠道了解到劳动者权益的相关知识,当信息了解不对等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发生劳动争议.
陈晓迪在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工作近3年时间。在职期间,双方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一次是2006年10月到2008年12月,另一次是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0月30日。合同约定陈晓迪担任成都市某物业公司维修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加班基数按本人级别工资执行。因工作性质,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将维修值班分为周六日值班及夜值班两组,其中,夜值班在晚上22点30分之后可以在值班室内休息。
2009年6月1日,陈晓迪经仲裁解除与成都市某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对成都市某物业公司支付的值班费存在异议。陈晓迪说,两年来他总计值夜班168次,周六日值班114天,按照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支付标准,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应支付其夜值班费45862.36元、法定节日夜值班费2644.5元、休息日,即周六日值班费13659.25元,因克扣上述加班工资而产生的25%赔偿金15689.32元。而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已经支付的加班费远远少于这个数字,其原因是成都市某物业公司不把值班当加班、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偏低。
陈晓迪的试用期工资为900元,2008年1月前岗位薪金861元,此后为1131元。依据成都市某物业公司《福利规章制度》,陈晓迪认为他的加班工资基数是:岗位薪金加住房补贴。如此一来,陈晓迪的月工资在两个合同期内应分别添加215.25元和282.75元。而成都市某物业公司拒绝采纳陈晓迪这个建议,只用其试用期工资和岗位薪金作加班工资基数。
法庭上,成都市某物业公司辩称没有拖欠陈晓迪任何劳动报酬,之所以不同意陈晓迪按照200%的工资报酬支付其休息日加班费,是因为劳动合同约定,只有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再依这个标准支付加班费。虽然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对仲裁认定陈晓迪休息日值班是加班有异议,但本着解决争议的诚意,同意安排已递交辞职报告的陈晓迪补休。陈晓迪不同意成都市某物业公司的补休建议,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又按100%的工资向他支付了加班费。因此,陈晓迪的这个诉求没有道理。
除强调陈晓迪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外,成都市某物业公司认为陈晓迪所说休息日与夜值班均为加班不符事实。陈晓迪应聘时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即安排他进行了入职培训,培训中对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构成、值班规定等作出详细说明,并附有《福利规章制度》。该制度规定:值班费用于周六日及日常周期性值班补贴,员工加班可申请调休、补休,无法调休、补休的,按加班对待。但是,职工由于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而超时工作,不算作加班。
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及双方认可的事实,认定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安排陈晓迪周六日值班,并依据周六日的天数安排陈晓迪轮休,陈晓迪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日没有不同。成都市某物业公司虽辩称此为值班,但陈晓迪周六日值班的工作性质与内容符合法律的加班规定,而成都市某物业公司以值班费作为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陈晓迪周六日值班应按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