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员工眼中违反单位纪律为由辞退员工是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首先是劳动法律中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其次单位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满足仲裁佐证要求很多的企业单位也没有名曲而定概念.下面我们就从一个真是的相关案例中来了解一下.
杨建兵于2006年8月开始到成都市某连锁酒店从事厨师工作。2011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3月12日,杨建兵因患急性肠胃炎打电话向酒店管理请假1天,但当日酒店便将其辞退,并于2012年3月25日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酒店称,将杨建兵辞退的原因系其随意请假、上班期间打私人电话,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提交了《员工手册》及单位两名员工的证言拟证明其主张,但证人未出庭。根据杨建兵提供的证据,他月工资为1600元。在与酒店多次协商未果后,杨建兵诉至成都市高新区仲裁委员会,要求该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程序及要件。本案中,酒店提供的职工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予采信。酒店对杨建兵所称工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按照证据规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酒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杨建兵的行为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其作出与杨建兵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处分程序”的规定,因此,酒店随意与杨建兵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杨建兵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主持,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仲裁庭依法裁决:酒店支付杨建兵赔偿金24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