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有明确规定的,未购买社保、未全额购买社保、购买社保基数等都是企业现在存在的巨大用工风险点。这样的情况下有一些企业就想避免风险又控制用工成本,将社保从员工工资里扣除,这样的情况属于克扣员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赵天晴2002年到乐山市某眼镜公司打工,双方从2007月起才开始签订。
确立后,乐山市某眼镜公司开始按相关规定,以我市职工的身份为非农业户口的赵天晴缴纳社会保险。得知能享受“企业在职本市人员”社保这项后,已过不惑之年的赵天晴欣喜万分。哪承想,此举竟是乐山市某眼镜公司有意实施的“障眼法”。 细心的赵天晴发现,每月到手的工资相比应得的少了一部分,赵天晴向乐山市某眼镜公司抗议,然而,直到2008年9月合同期满,事情仍没改观,赵天晴坐不住了。
细察之下,赵天晴才得知真相——这三年来乐山市某眼镜公司名义上是以“企业在职本市人员”的身份为自己参保,实际上却以“本市农户职工”的标准为其缴费,其间的差额则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
赵天晴向乐山市劳动争议提出申请,要求乐山市某眼镜公司支付自己先前被扣去的社保缴费差额。仲裁委裁决乐山市某眼镜公司应返还赵天晴社保差额1万余元。赵天晴所在的乐山市某眼镜公司不服裁决,将赵天晴告上法庭。
判决:乐山市某眼镜公司应返还缴费差额1万余元 法庭上,集美某眼镜乐山市某眼镜公司辩称:当初双方约定了赵天晴虽以本市职工身份参保,但乐山市某眼镜公司方面只承担本市农户职工标准的缴费义务。对此,赵天晴坚决否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天晴是非农业户口,乐山市某眼镜公司虽然从2005年4月开始“以本市职工的身份”为赵天晴缴纳社会保险,却只按照“本市农户职工”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差额从赵天晴的应发工资中扣除并代缴。
法院认为,乐山市某眼镜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应将多扣的工资返还给赵天晴。至于乐山市某眼镜公司所言该行为缘于其与赵天晴的约定,因没有证据,故不予支持。乐山市某眼镜公司返还赵天晴社保缴费差额1万余元。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保竟实行“双重标准”。赵天晴属于本市非农业居民,乐山市某眼镜公司方面虽以“企业在职本市人员”的身份为赵天晴办理社会保险,却只按照“本市农户职工”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差额从赵天晴的应发中扣除并代缴,使原本应该由乐山市某眼镜公司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转嫁给员工,实质上是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