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是用人单位最不愿意见到的,但是员工工伤也是无法避免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如果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就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员工工伤鉴定和赔付阶段也是劳动争议发生的高发时段。
日前,四川成都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保险待遇纠纷:由于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孙某超过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成都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四川省高院关于《在当前宏观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案件的指导意见》,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孙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2015年8月7日凌晨,成都经济开发区某机械公司模具工孙某上夜班时左手食指被压伤,医生诊断为左手食指皮肤缺损伴骨折。20116年2月1日,机械公司以一家钢铁公司的名义与孙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这只是机械公司的一个“拖延计”:因为法律规定,工伤发生后,30天内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30天后1年内由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给了孙某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孙某虽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拖延,直到2016年8月7日以后,才把申报工伤的材料给了孙某。但此时已经过了申报工伤的1年期限。
2016年11月17日,因工伤后遗症无法继续工作,孙某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同日即被批准。但钢铁公司给孙某结清工资时,对于工伤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孙某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孙某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同时也发现,孙某发生工伤的机械公司和后来与他签订合同的钢铁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同一地址,同一资产。
2017年3月24日,孙某以钢铁公司、机械公司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由于无工伤认定书,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孙某对裁决不服,向成都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孙某属于工伤十级伤残。
四川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成都市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孙某工伤待遇3.965万元。被告钢铁公司提起上诉后,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某最终获赔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