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研发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2个月。转正后,王女士工作一直积极上进,颇受同事好评。一日,王女士突然到科技公司主管那里请假,原因是想带孩子出去玩一下,未得到主管的批准,王女士遂与主管大吵一架,摔门而去,未再到岗上班,公司以为王女士自动离职了。但15日之后,王女士回到公司,找主管谈话,王女士认为已经买好了机票,没有办法才旷工的,向主管表示下次一定提前请假,主管见其态度诚恳,原谅了她,没有追究其旷工的责任,但告知王女士下不为例。可好景不长,很快,王女士又未经请假私自离岗,杳无音信,主管非常气愤,一纸解聘书发到王女士住处,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
王女士接到通知之后,找到公司理论,公司称王女士已经两次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理由予以解聘。王女士遂将科技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机关当庭询问了公司与王女士的考勤情况,双方均认可属于指纹打卡,但是王女士以考勤表未经其签字确认为由认为公司提交了虚假的证据,不予确认。审理机关认为,公司的考勤表有可改动的特点,且考勤表未经王女士签字确认,因此,认定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王女士旷工的主张,支持了王女士的申请请求。
劳动者为了案件胜诉说了谎,由于考勤表无证明效力,使得原本占据正义一方的用人单位最终败诉。员工旷工单位一般都会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是旷工的证据却不充分,往往只有单位的指纹考勤记录,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一口咬定未旷工,认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可以篡改,而对于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完全在单位,由于单位不能充分证明考勤记录未篡改而败诉。旷工员工是不可能在考勤表上签字的,用人单位应如何保留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其旷工的事实呢?用人单位需要从以下的方面考虑固定员工旷工的证据:一、如果用人单位有摄像头,应当保留员工缺勤期间的摄像资料,证明员工未到岗上班;二、单位可以以录音的方式固定员工缺勤的事实;三、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旷工员工限期到岗上班,通知后未到岗上再解除,限期到岗的书面通知可作为员工未到岗的证据。